2014年4月4日 星期五

持有2年以內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持有2年以內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0項第9款(類)
日期文號:財政部101.04.24台財稅字第10100017080號
主 旨:○君持有2年以內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九、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9款所明定。本案李君持有未滿2年之共有土地,如經查明係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與第三人,核屬上開條款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應排除課稅。
三、為防杜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土地規避稅賦,如經查明屬取巧安排者,仍應依法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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