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4日 星期五

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之非自願離職

公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之非自願離職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0項第2款(類)
日期文號: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1號
主 旨:公告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之情形。
說 明:公告事項: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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