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4日 星期五

骨灰(骸)存放設施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骨灰(骸)存放設施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0項
日期文號: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
主 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說 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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